高考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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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来源:中考 | 初中物理 | 阅读人次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规定及《201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13年丽水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丽水学院。
  第四条学校部委码:10352;浙江省院校代码为0038(少数民族代码:0138)。
  第五条学校层次和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丽水学院,普通高校学历证书。
  第七条学校地址及邮编:浙江省丽水市学院路1号,323000。
  第八条丽水学院是一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公办本科层次的普通高校。其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7年的处州师范学堂,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办学历史。学校是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民族体育先进集体、浙江省治安综合治理示范单位、丽水市园林式单位。
  学校坐落于浙西南国家级生态城市——丽水市区,南临温州,北连金华,金丽温铁路、金丽温高速、两龙高速、330国道均经过市区,交通便捷。学校风光秀美,钟灵毓秀,是青年学子求学深造的理想校园、放飞理想的精神家园、健康成长的人生乐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0578-2271178)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录取办法
  第十二条录取原则:贯彻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各省考试院招生录取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作为主要录取依据,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学校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专业确定方法:按照“分数优先、遵行志愿”的原则。首先对所有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再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确定专业。
  第十四条体检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等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录取考生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普通本科英语专业和国际汉语教育专业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5分(含105分)。
  第十七条学校在每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以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录取通知书;通过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及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批次录取名单;考生档案根据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教师教育类专业实行按类招生。报考教师教育类的考生先按文、理两类录取,学生进校半年后,再选择专业,高考成绩高及入学后综合表现优者优先选择。
  第五章复查、收费、奖学金及资助
  第十九条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办理请假手续或逾期未入学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艺术类本科摄影专业:9000元;艺术类其它本科专业:7000元;教师教育类(师范)本科各专业:3600元;其它本科各专业:3960元;高职高专各专业:6000元(最终收费标准以浙江省物价局文件为准)。报考园艺专业的具有浙江省学籍的考生免收学费,浙江省以外的考生,学费仍需按3960元/年收取。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丽水学院奖学金,以及“山蒲”奖学金、“万地”奖学金、“汇聚 陈军”奖学金等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设立的奖助学金。学校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开设了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的“绿色通道”,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资助方式相结合”的助学体系,建立了“助困+育人+成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工作体系。
  第六章招生咨询
  第二十二条新生录取结果可通过丽水学院招生网的“录取查询”系统查询。
  1.校园网:http://www.lsu.edu.cn;招生网http://zsw.lsu.edu.cn。
  2. E-mail:zhaosheng@lsu.edu.cn;
  3. 咨询电话:0578-2271179, 2271180。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丽水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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